霸王条款:最终解释权
浏览各举办赛事单位的章程和规定,结尾之处,总会读到一条这样的条款: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举办单位。
举办单位出章程,参赛个体承认章程并参赛,双方格式合同书成立。但是,最终解释权归举办单位的条款则是霸王条款。
试想:举办方在饲养、训放和比赛期间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问题,举办方站出来解释,除了诚恳地道歉外,参赛方的损失则放在了一边。前几年,部分举办单位在决赛时出现的“黑”现象,举办方逃避法定义务,减免自身责任,转移视线,最终的解释权永远站在自己一方。举办方说什么就是什么,而参赛知情权则放在另一边,很不厚道。更有的则什么也不解释。
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,有许许多多的行业的潜规则被确诊为霸王条款。近些年来,经由媒体曝光的霸王条款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。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、行政和司法支持力度加大,一些霸王条款已威风不再。如我们常听到的“保留最终解释权”,实际上早在2010年,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中就已禁止这种明显的霸王条款。然而直到今天,堂而皇之举着“最终解释权”做生意的公棚经营者依然抱着这样的条款写于章程和规定之中。
一旦出现问题,霸王条款使得参赛者不能维权。如果维权则成本很高,只能选择隐忍。因为参赛个体无疑是处在势单力孤的地位,无论是法律知识还是财力、时间,都很难让参赛者为了一次遭遇的不公平而大动干戈。
解释权应该由仲裁机构作出,而不是举办单位。问题是,举办赛事没有仲裁机构,往往是举办方和裁判商量解决了事。因此,各举办赛事方,每举行赛事应成立由举办方、参赛方和裁判方三方组成的仲裁机构,进行最终确认赛事的完成。
霸王条款之所以霸道,除了无视法律外,监管部门采取无视态度是其根本原因。为使傲慢的霸王条款真正退出历史舞台,需要媒体宣传和提高参赛者的维权意识,而不是让举办方抱着霸王条款沾沾自喜。